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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修订)

(2024年12月11日中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换届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外简称“中北知联会”)。英文全称为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For Non-Party Intellectuals(简称NUCFAI)。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北大学无党派人士为主体,对社会有一定积极贡献和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和服务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加强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学校“双一流”大学创建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依据本会章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条件,丰富形式,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发挥学校与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外知识分子宣传学校政策,并结合自身专业,围绕国家发展、地方建设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三)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开展讲学、培训、科技服务、扶贫帮困等活动,充分发挥会员智力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联系、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建设好学校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五)关注学校党外知识分子的成长,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向学校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高素质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中北大学正式教职工,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上取得较好成绩,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

(二)填写《中北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交本会秘书处;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支持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团结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本校党外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会员辞职、调离、或加入中国共产党,视为自然退会;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或注销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修订本会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半数及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聘请顾问;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自动退会、强制退会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个人申报或基层党组织推荐、党委统战部考察、校党委或省委统战部认定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校党委意见,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特殊情况下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选举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学校划拨给党委统战部的专项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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