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中北大学归侨侨眷•留学人员联合会筹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北大学归侨侨眷·留学人员联合会(简称中北大学侨留联),是由中北大学党委领导的在中北大学工作的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中北大学侨留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和《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中北大学侨留联坚持高举爱国主义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的独特优势,为实现学校“争一流、强特色”的目标,实施“两翼齐飞、内涵发展、综合改革、人才强校、国际化”五大重点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实现“百年百强”中北梦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中北大学侨留联为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山西欧美同学会•山西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和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留学人员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政治引领,增进国情世情认知,增强价值认同,画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大同心圆。
第六条 充分发挥广大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学校与海外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率先在人才引进、项目合作攻关、基地建设、国际化办学等方面开展工作,同时,积极走出去,深化联谊内涵、拓展交流合作渠道,扩大影响,提升内功和实力,为使中北大学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学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全面和深入了解学校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群众性的服务工作。畅通交流渠道,便利他们为学校工作建言献策。贯彻联系服务群众的基本制度,关心并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提供政策咨询及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成员之间的团结合作。加强对外宣传,凸显学校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卓越成就。
第八条 搞好学校的归侨侨眷、留学人员的基层组织建设。团结凝聚不同领域的侨界群众和留学人员,延伸侨留联的工作手臂,以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扩大覆盖面为目标,力求学校的每一位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都能加入到侨留联的组织当中,凝心聚力,共同为学校的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归侨、侨眷;
(二)获得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出国(出境)进修、研究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
(四)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 除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中北大学侨留联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主席(会长)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中北大学侨留联秘书处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中北大学侨留联有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会员享有中北大学侨留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中北大学侨留联的活动,享受中北大学侨留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中北大学侨留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监督中北大学侨留联各项活动的开展。
(二)义务
会员有义务遵守中北大学侨留联章程,维护中北大学侨留联声誉,贯彻执行中北大学侨留联的决议,积极参加中北大学侨留联的各类活动,完成中北大学侨留联分配的工作任务,增进会员的联系和团结。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中北大学侨留联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方法。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侨留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北大学侨留联委员;
(三)审议中北大学侨留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留联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中北大学侨留联的荣誉职务;
(五)决定中北大学侨留联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留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本会的领导班子由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委员和秘书长等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建议增补或罢免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前或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其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列入预算的拨款、会员和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和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侨留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中北大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或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属于中北大学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联合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